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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日前就一宗孙儿用脚勒毙外祖母案件作出裁决,主审法官相信被告勒毙女死者时,罹患精神分裂症及受到药物影响下犯案,认为被告是在意识不清醒与没有自我认知下犯案,判处被告毋须负上刑事责任,但必须接受精神及药物治疗评估,并需在韦比市的复康设施居住接受有条件监管及治疗。
据CTV报道,案发于2015年5月23日,女死者派琪丝(Herma Parkes)及男被告莫塞达德(Cameron Alexander Mossaddad)是婆孙关系。主审法官迪卢加(Justice Joe Di Luca)于判词中表示,案发于烈治文山女死者居住的柏文寓所内,女死者当场被孙儿用脚绞死。警方接报到达凶案现场,发现年迈女死者尸首,涉案男被告逃去无踪。其后警方接到医院通报,怀疑涉案男子自行到医院求医,被告最终在医院被捕,并被控以一项一级谋杀罪名。
控方指有意掩饰杀人图谋。
虽然主控官于陈词中直指男被告在杀害外婆后,是清晰知道杀人的后果而逃离现场;主控官又指被告有计划用牛扒刀自戕,却向医院医生及护士声称,刀伤是外祖母挥舞利刀时造成,他误杀外婆是出于自卫。
主控官认为被告向医护人员说谎,以掩饰其杀害外婆的图谋。
裁定有条件监管治疗。
主审法官审视男被告在案发前的医疗报告,被告在案发前数年罹患精神健康问题,包括曾有一次在外婆为其烹调意粉的晚上,声称外婆企图要杀害他,男被告对“此事”深信不疑,令他一直相信外婆会对其不利。
而被告在案发前数月,曾亲身前往渥太华多个国家大使馆寻求庇护,声称“有人要杀自己”。
法官审阅过多个医疗纪录,相信被告的精神分裂症相当严重,经常出现幻觉及幻听,不能应对精神健康问题且受此病折磨。
法官于判词中表示,权衡过被告于案发时可能出现之精神状态,亦考虑案发时被告受精神分裂症及药物所影响,有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,裁定他毋须为此案负上刑事责任。
法官称被告现居住于韦比市(Whitby)Ontario Shores设施内,必须受到有条件监管及治疗,法官又裁定其终身不得接触毒品及酒精,以及终身不得藏有攻击性武器。
被告将居住在上述康复设施内,直至安省审查委员会于审视其精神状况,认为对公众不构成危害,才有条件地获释。
新闻来源:内容来自加拿大-新闻速递,点击查看原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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